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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动物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 2017-03-22
  • 7960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实验动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平台是展示北京地区实验动物行业发展的信息化载体,主要由北京实验动物信息网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北京)两部分构成。

北京实验动物信息网是提供公众网上咨询、发布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信息、宣传实验动物法规标准、普及实验动物科学知识的窗口。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是在线受理北京地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申请(内容预审)和年检(形式预审)的信息系统。

信息平台按照“政务公开,服务公众,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的宗旨建设。

第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北京地区获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为信息平台授权用户,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平台的资源并发布信息。其他单位使用信息平台的,须向市动管办申请,经授权后方可使用信息平台。

第五条   信息平台授权用户应积极参与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更新上网内容,热情为社会公众服务,市动管办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六条    信息平台授权用户违反本办法的,市动管办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   市动管办应积极履行政务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布相关信息。其职责如下:

(1)信息平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发布信用信息,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对信息平台授权用户上网内容及时审查,对出现异议的内容可先进行处理,然后尽快通知信息平台用户。

(4)发现信息平台授权用户填写恶意信息,经提醒无效的,停止其使用权,并依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通知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5)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机制,对硬件设备做好日常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建立完整的数据监测系统,并对信息平台内容定期进行数字化存储。

(6)对授权用户进行使用信息平台的培训。

第八条    信息平台授权用户在信息平台所建设的模块及栏目,由本单位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其职责如下:

(1)为保证信息平台的稳定运行,信息平台授权用户应遵守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过程中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

(2)应确定一名领导对本单位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并承担因内容失实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3)指定一名业务人员负责本单位在信息平台中的具体工作,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模块设计、信息录入、版面调整和运行管理,但不得擅自更改信息平台的模块构架。

(4)及时浏览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按照信息平台的要求做出调整。关注本单位所发布内容的反馈情况,对于浏览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回复。

(5)出现问题以后,保存出错内容,记录操作过程,及时通知市动管办。

(6)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备份上网数据,并根据市动管办的要求,及时提供备份数据。

(7)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技术和手段,并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自北京实验动物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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